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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國旗/國旗的升掛使用有哪些規定?



  國旗是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的象徵,是國家的歷史傳統和民族精神的體現,應為本國人民所崇敬,為國際社會所尊重。國旗的圖案、色彩、象徵意義及使用辦法,一般都由憲法和有關法律加以規定。


  國旗源於歐洲十字軍東征(1096—1291)中的軍旗,以後通用於航海的商船上。19世紀末,當帝國主義在海外進行殖民擴張時,便在佔領地懸掛國旗,以示主權所有。


  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正式確定五星紅旗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之後,在1954年憲法、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和1982年憲法,都以專章專條加以規定。1990年6月28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制定並並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對我國國旗的製作、升掛、使用等問題作出具體的規定。


  我國國旗圖案的含義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和政協主席團通過的制旗辦法規定:我國國旗為五星紅旗,長方形,紅色象徵革命,其長與高為三與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綴黃色五角星五顆,象徵共產黨領導下的革命大團結,星用黃色象徵紅色大地上呈現光明。一星較大,其外接圓直徑為旗高3/10,居左;四星較小,其外圓直徑為旗高1/10,環拱於大星之右側,並各有一個角尖正對大星的中心點,表達億萬人民心向偉大的中國共產黨,如似眾星拱北辰。旗杆套為白色,以與旗面的紅色相區別。


  我國國旗的升掛


  根據我國國旗法的有關規定,國旗的升掛使用有以下幾種情況:


  1 每日升掛國旗。北京天安門廣場、新華門、中央最高國家機關、政協全國委員會、外交部,出入境的機場、港口、火車站和其他邊境口岸以及邊海防哨所等處,均應每日升掛國旗。


  2 工作日和學習日升掛國旗。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政協地方委員會,應在工作日升掛國旗。全日制學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以外,也應每日升掛國旗。


  3 節慶日升掛國旗。在國家法定的節慶日,各級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都應升掛國旗。企事業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城鎮居民院以及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場所,都可升掛國旗。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和大型文體活動,也可升掛國旗。


  4 下半旗志哀。如遇國家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委主席,政協全國委員會主席,對國家、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士逝世,應下半旗志哀。對於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也可以下半旗志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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