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一把刀實用查詢📘

交通標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第七章 停駛、複駛和臨時入境登記


第七章 停駛、複駛和臨時入境登記

  第四十一條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需要停駛或者停駛後恢復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持下列資料,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申請停駛登記或者複駛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申請停駛登記的,交回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

  第四十二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於受理當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記載停駛或者複駛事項,收回或者發還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恢復行駛時,超過檢驗週期的,應當經檢驗合格。

  第四十三條 臨時進入我國境內道路行駛的境外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入境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臨時入境登記。

  申請和辦理臨時入境登記,按照《臨時入境機動車輛與駕駛員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關于“交通標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第七章 停駛、複駛和臨時入境登記”的用戶留言:

目前暫無留言

新增相關留言✍


返回首頁 | 📱 行動版 | 電腦版 💻
2009-2024 v1.22 a-j-e-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