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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標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第二章 註冊登記


第二章 註冊登記

  第十條 機動車未領取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持下列資料,向機動車所有人住所所在地的車輛管理所申請註冊登記,並交驗車輛;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申請辦理註冊登記的車輛的標準照片;

  (三)機動車來歷憑證,但海關監管車輛除外;

  (四)國產機動車的整車出廠合格證;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

  (五)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

  第十一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註冊登記時登記下列事項: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身份證明號碼或者單位代碼、住所的位址、郵遞區號和聯繫電話;

  (二)機動車的類型、製造廠、品牌、型號、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發動機號碼、車身顏色;

  (三)機動車的有關技術資料;

  (四)機動車的使用性質;

  (五)機動車獲得方式;

  (六)機動車來歷憑證的名稱、編號和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的名稱、編號;

  (七)車輛購置稅完稅或者免稅證明的名稱、編號;

  (八)機動車辦理保險的種類、保險的日期和保險公司的名稱;

  (九)機動車銷售單位或者交易市場的名稱和機動車銷售價格;

  (十)註冊登記的日期;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登記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車輛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按照《機動車登記工作規範》的規定,審核資料,檢驗車輛。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確定機動車登記編號,建立機動車檔案,核發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註冊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資料無效的;

  (二)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記載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與機動車來歷憑證記載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不一致的;

  (三)機動車所有人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提交的資料記載的內容與機動車不一致的;

  (四)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內的;

  (五)機動車屬於走私、無進口證明、利用進口關鍵件非法拼(組)裝或者套用國產車目錄的;(六)機動車未獲得國家生產許可的;

  (七)機動車為右置方向盤或者將右置方向盤改為左置方向盤的;

  (八)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或者屬於利用報廢車輛的零部件拼組裝的;

  (九)機動車檢驗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的;

  (十)機動車屬於被盜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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