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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標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第五章 變更登記


第五章 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人更改姓名或者單位名稱的;

  (二)機動車所有人住所的位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內改變的;

  (三)改變車身顏色的;

  (四)更換發動機或者改變燃料種類的;

  (五)因故損壞無法修復需要更換同型號車身或者車架的;

  (六)因品質問題,製造廠給機動車所有人更換整車或者更換同型號發動機、車身、車架的。

  第二十七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變更登記時分別登記下列事項:

  (一)機動車所有人變更後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

  (二)機動車所有人住所變更後的位址、郵遞區號和聯繫電話;

  (三)屬於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的變更事項的,登記修理廠的名稱、位址和聯繫電話;

  (四)變更車身顏色的,登記變更後的車身顏色;

  (五)更換發動機和改變燃料種類的,登記更換後的發動機號碼和燃料種類;

  (六)更換整車或者車身、車架的,登記更換後的車輛識別代號、車身顏色,以及負責更換的製造廠的證明;

  (七)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來歷憑證的名稱、編號。

  第二十八條 有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持下列資料,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

  (四)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機動車的標準照片。

  第二十九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於受理當日,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記載變更登記事項,收回原《機動車行駛證》,重新核發《機動車行駛證》。

  第三十條 有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至第六項情形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於變更前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持下列資料,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並交驗車輛: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確認車輛,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准予變更;對車輛嚴重損壞無法行駛的,應當由車輛管理所派人確認車輛。

  第三十一條 車輛管理所准予變更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完畢後持下列資料,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並交驗車輛: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

  (四)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機動車的標準照片;

  (五)修理廠出具的證明;

  (六)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來歷憑證;

  (七)因品質問題更換整車的,還應當提交負責更換整車的製造廠出具的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審核資料,檢驗車輛。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記載變更登記事項,收回原《機動車行駛證》,重新核發《機動車行駛證》。

  第三十二條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除本辦法規定允許變更的登記事項以外,其他登記事項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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