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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標誌/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二章 機動車駕駛證的申領


第二章 機動車駕駛證的申領
   第一節  機動車駕駛證 

第七條 機動車駕駛證記載和簽注以下內容:

  (一)機動車駕駛人信息: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住址、身份證明號碼(機動車駕駛證號碼)、照片;

  (二)車輛管理所簽注內容:初次領證日期、准駕車型代號、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發機關印章、檔案編號。

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准予駕駛的車型順序依次分為: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附件1)。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分為六年、十年和長期。

第十條 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不得駕駛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不得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和輪式自行機械車。

   第二節  申請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齡條件:

  1、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輕便摩托車准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

  2、申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或者輪式自行機械車准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3、申請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准駕車型的,在21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4、申請牽引車准駕車型的,在24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5、申請大型客車准駕車型的,在26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二)身體條件:

  1、身高: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准駕車型的,身高為155釐米以上。申請中型客車准駕車型的,身高為150釐米以上;

  2、視力: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准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5.0以上。申請其他准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無紅綠色盲;

  4、聽力:兩耳分別距音叉50釐米能辨別聲源方向;

  5、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須有三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

  6、下肢:運動功能正常。申請駕駛手動擋汽車,下肢不等長度不得大於5釐米。申請駕駛自動擋汽車,右下肢應當健全;

  7、軀幹、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一)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二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

  (五)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准駕車型為城市公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在暫住地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准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四條 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應當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申請增加中型客車、牽引車、大型客車准駕車型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增加中型客車准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或者三輪汽車准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兩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城市公車、大型貨車准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二)申請增加牽引車准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准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兩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大型客車准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三)申請增加大型客車准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准駕車型資格五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牽引車准駕車型資格兩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在暫住地可以申請增加的准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

第十五條 申請增加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准駕車型的,不得有在造成人員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記錄。

第十六條 持有軍隊、武裝員警部隊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符合本規定的申請條件,可以申請對應准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節  申請、考試和發證 

第十七條 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按照下列規定向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

  (一)在戶籍地居住的,應當在戶籍地提出申請;

  (二)在暫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暫住地提出申請;

  (三)現役軍人(含武警),應當在居住地提出申請;

  (四)境外人員,應當在居留地提出申請;

  (五)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應當在所持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十九條 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除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提交第十八條規定的證明外,還應當提交所持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條 持軍隊、武裝員警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屬於復員、轉業、退伍的人,還應當提交軍隊、武裝員警部隊核發的復員、轉業、退伍證明;

  (二)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三)軍隊、武裝員警部隊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一條 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三)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屬於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出具中文翻譯文本。

第二十二條 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屬於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出具中文翻譯文本。

第二十三條 車輛管理所對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條件的,應當受理,並在申請人預約考試後三十日內安排考試。

第二十四條 考試科目分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一”)、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二”)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三”)。考試順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進行,前一科目考試合格後,方准參加後一科目的考試。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科目一考試合格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三日內核發駕駛技能准考證明。駕駛技能准考證明的有效期為二年。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

第二十五條 考試科目內容及合格標準全國統一(附件2)。其中,科目一考試題庫的結構和基本題型由公安部制定,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建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試題庫。

第二十六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准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十日後預約考試;

  (二)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准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二十日後預約考試。

第二十七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三,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報考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准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二十日後預約考試;

  (二)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准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三十日後預約考試;

  (三)報考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准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四十日後預約考試;

  (四)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准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六十日後預約考試。

第二十八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申請人考試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後,車輛管理所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應當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九條 持軍隊、武裝員警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准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考試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請其他准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直接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屬於復員、轉業、退伍的,應當同時收回其所持軍隊、武裝員警部隊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條 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考試科目一。申請准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機動車駕駛證的,還應當考試科目三。

  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按照外交對等原則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一條 每個科目考試一次,可以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試終止。申請人可以重新申請考試,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試日期應當在二十日後預約。

  在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有效期內,已考試合格的科目成績有效

第三十二條 各科目考試結果應當當場公佈,並出示成績單。考試不合格的,應當說明不合格的原因。

第三十三條 每個科目的考試成績單應當有申請人和考試員的簽名。未簽名的不得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在考試過程中有舞弊行為的,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已經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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