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章/違反危險化學品運輸規定的處罰標準
1、運載危險品未經審批和不按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的,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九十條)。
2、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經取得上崗資格證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
3、不按規定的時間、速度、路線行駛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
4、申請通行的物品與實際物品不一致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5、未經批准運載劇毒化學物品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
6、運載危險化學品未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