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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指南/克羅地亞政治



【中文題名】:克羅地亞政治

【外文提名】:Politics

【分類號】:K955.53

【關鍵字】: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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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克羅地亞共和國位於歐洲巴爾幹半島西部,面積56538平方公里,人口476.39萬(1991年普查),其中克羅地亞族占77.9%,塞爾維亞族占12.2%。

     

      原為南斯拉夫聯邦的一個共和國,1991年6月25日宣佈脫離南聯邦,成立獨立的主權國家,同年10月8日宣佈獨立正式生效。

      

       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克羅地亞人民在南斯拉夫共產黨的領導下,經過四年艱苦卓絕的鬥爭,戰勝了德意法西斯侵略者及其扶植的傀儡國——“克羅地亞獨立國”,解放了全國領土。戰後時期,克羅地亞和南境內其他共和國一樣,逐步建立了社會主義自治

     

     制度。

     

       根據1974年南斯拉夫聯邦憲法和克羅地亞共和國憲法,克羅地亞共和國是南聯邦的組成部分,享有主權地位,是建立在工人階級和全體勞動者的權力和自治基礎上的國家,是勞動者和公民以及各平等民族的社會主義自治民主共同體。

     

       克羅地亞共和國作為聯邦的組成單位,按照聯邦憲法規定的原則和名額,選派代表參加聯邦的各種機關,與其他共和國和自治者的代表一起,共同行使聯邦的各種職權。

     

       克羅地亞共和國本身也根據社會主義自治民主制的原則,建立了自治政治體制。

     

       共和國議會是共和國職權範圍內的最高權力機關和社會自治機關。議會設三院:聯合勞動院——處理社會生產方面的事務;區院——處理勞動者的生活、消費、福利方面的事務;社會政治院——處理社會政治生活方面的事務,維護自治制度,保證政策法令的貫徹執行。三院地位平等,各自獨立地處理本身職權範圍內的事務。涉及全共和國的重大事務由三院召開聯席會議共同決定。

     

       共和國主席團是共和國的集體國家元首。共和國執行委員會是共和國議會的執行機關,即克羅地亞共和國政府,負責貫徹執行議會通過的政策和法律。克羅地亞共和國設有憲法法院、最高法院和檢察院。

     

       在南斯拉夫聯邦中,克羅地亞屬於發達地區,經濟和文化比較發達。它的人均社會產值約比全聯邦的平均數高1/4,它的職工月平均工資約比全聯邦的平均數高1/8。它的旅遊業發達,旅遊外匯收入和僑匯收入是南聯邦中最高的。它的人民生活水準,僅次於斯洛文尼亞,在南聯邦中是較高的。

     

       可是和西方發達的鄰國義大利和奧地利相比,克羅地亞在生產和生活上都落後了一截,而且差距在擴大。因此克羅地亞民眾一直感到留在聯邦內“吃虧”,被東部不發達地區拖了後腿,大量稅收和外匯被聯邦提走。例如克羅地亞每年要將社會產值的2%強(約3.6億美元,人均76美元)上繳,作為援助不發達地區基金,而克羅地亞境內在偏僻的山區有不少地方經濟和文化也很不發達,人均收入低於克平均收入的50%,卻不能得到聯邦這一基金的援助。因此,隨著時光的推移,克羅地亞的分離主義傾向,在青年中尤其是在知識份子中,日益明顯地表露出來。

     

       從60年代下半期開始,在克羅地亞發生了多起具有民族分離主義背景的事件。

     

       1967年3月發生了關於克羅地亞語地位之爭。原來早在1954年12月,60多位塞爾維亞語和克羅地亞語的作家和語言學家在諾維薩德開會並達成協定,認為塞爾維亞語和克羅地亞語是同一種語言,用兩套字母(基里爾字母和拉丁字母)拼寫,只存在方言的差別,在學校中兩套字母都要學習。會後編出了《正字法》,作為編字典和書寫的規範。可是在1967年3月15日,克羅地亞文化協會(“瑪蒂察”)、作家協會和科學院中的130位知名人士聯合發表了《關於克羅地亞文學語言的名稱和地位的宣言》,認為克語和塞語都是獨立的語言,指責南官方重視塞語而岐視和排斥克語,要求在克羅地亞社會生活的各方面都使用克語,在克基礎學校中只學習克語。《宣言》引起了軒然大波,各方反應強烈。這一事件揭開了克知識份子主張民族獨立的序幕。最後南共聯盟表態,對《宣言》進行了批評,認為挑起這場爭論是毫無道理的,《宣言》的要害是在民族間製造分裂。

     

       接著在1969年底,克羅地亞共盟開展了一場反對“一元主義”的鬥爭,認為“一元主義”的集中表現——中央集權制扼殺了“民族主動精神”,成了自治發展的“主要障礙”,主張今後在發展戰略中要充分考慮民族特點。克羅地亞要求徹底改革聯邦制,反對“異化的經濟力量中心和金融力量中心”(指貝爾格萊德的大進出口公司和大銀行)的控制,要求把盡可能多的資金下放給直接生產者,讓經營主體有更大的自主權,把外匯交給賺取者支配。當時的聯邦議會副主席米·讓科(克羅地亞代表)不同意這些主張,認為克羅地亞的“民族主義相當嚴重”,“民族主義分子在自由地進行政治活動”。他的觀點遭到以克共盟中央主席薩夫卡·達布切維奇-庫查爾為首的黨政領導的反對和清算。1970年1月在克共盟十中全會上嚴厲批判了以讓科為代表的“一元主義”。會後克議會罷免了讓科的聯邦議會民族院代表資格,從而撤掉了他的聯邦議會副主席的職務。

     

       在這種情況下,克羅地亞的民族分離主義傾向越來越嚴重。當時的克羅地亞文化協會成了宣揚民族分離主義的大本營。在它出版的報刊中說,南斯拉夫是“克羅地亞的監獄”,克應當享有“不可分割的主權”,從聯邦收回外交權和國防權,申請加入聯合國,組建由本民族軍官指揮的共和國軍隊。克民族分離主義分子還認為,波黑的穆斯林是克羅地亞人,波黑應與克合併。這實質上是企圖恢復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的“克羅地亞獨立國”,使克羅地亞在人口上和地域上可以與塞爾維來亞相抗衡。當時弗·圖季曼作為持不同政見者在《克羅地亞週報》上聲稱,克羅地亞人對聯邦國家已感到不滿意,克羅地亞和塞爾維亞之間的關係只有通過“聯邦”或“國家聯盟”才能解決。在經濟問題上,克民族分離主義分子抱怨說,克受到“剝削”和“掠奪”,“收入外流”,“賺取的外匯大部分被聯邦取走”,克的處境比奧匈帝國和南王國時期“更加糟糕”。對於這些言論,克黨政領導態度曖昧,放任不管,甚至暗中支持,以便向聯邦施加壓力。1971年11月23日發生了札格拉布3萬名大學生總罷課,大學生還企圖煽動工人舉行總罷工,但沒有得逞。鐵托總統被迫中斷在國外的訪問,匆匆趕回國內,親自出面干預,他認定大學生總罷課是“反革命活動”。11月30日-12月1日,南共聯盟主席團舉行第二十一次會議,對克羅地亞領導人進行了批判。克共盟中央主席薩·達布切維奇—庫查爾、中央執委會書記佩·皮爾克爾、派往南共聯盟主席團的委員米·特裏帕洛和斯·比耶利奇都提出辭職。米·普拉寧茨當選為克共盟新主席。會後克共和國總理拉·哈拉米亞、副總理韋·普爾皮奇以及共和國議會的兩位副主席也提出辭職。此外有數百人被撤職,動亂的某些首要分子被判刑。

     

       單純的組織清洗甚至判刑未解決深層次的思想問題,廣大青年學生和民眾中的民族分離主義情緒只是暫時被壓制下來,以後遇到合適的環境和氣候又不時萌發出來。

     

       從70年代後期開始,南斯拉夫的經濟由於國際市場上石油價格猛漲、西方國家經濟衰退和限制進口而遇到了新的困難。加上本身政策上的失誤和自治體制的缺陷,經濟形勢日益嚴峻,共和國之間(實質上是各民族之間)的利害衝突日趨尖銳,關係日趨緊張。80年代裏聯邦為扭轉局勢而制定的《穩定經濟長期綱領》和《對社會主義自治政治體制運行的批評性分析》,一方面由於本身的局限未能跳出原有體制的框框,另一方面由於各共和國採取實用主義的態度于己有利就執行,於己不利就推託,所以實施效果很不理想,最後被束之高閣,不了了之。

     

       克羅地亞和斯洛文尼亞認為聯邦的政策犧牲發達地區的利益而過份照顧不發達地區,因而離心傾向越來越明顯。1988年5月兩共和國聯合起來,對聯邦總理布·米庫利奇表示不信任。米庫利奇總理由於得到其他共和國和自治省的支持而繼續留任,但在風雨飄搖中勉強維持到年底終於辭職。

     

       1989年在對待科索沃動亂事件的態度上,克羅地亞與塞爾維亞發生明顯的分岐,並趁機決定從聯邦派往科索沃的特種部隊中撤回全部克羅地亞人員,停繳援助不發達地區基金。

     

       1989年9月斯洛文尼亞議會不顧聯邦黨政機關的勸阻,通過了具有邦聯制內容的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克羅地亞支持斯憲法修正案的原則,並且緊跟其後,亦步亦趨,也加緊了國家獨立的步驟。

     

       1990年4月-5月克羅地亞共和國進行大選,反對派(克羅地亞民主共同體)取得了勝利,出任總統、總理、議長等領導職務。克共盟淪為在野黨。反對派執政後,更加快了脫離南聯邦的步伐。

     

       1990年12月21日,克羅地亞共和國議會在塞爾維亞族議員拒絕參加投票的情況下,通過了具有邦聯制內容的新憲法,並於次日頒佈。新憲法徹底改變了國家的政治體制和經濟體制。

     

       1991年5月19日克羅地亞共和國就獨立問題舉行全民公決,塞族居民進行抵制,結果參加投票的人中94%贊成克羅地亞成為獨立的主權國家。5月29日克總統圖季曼發佈《克羅地亞獨立宣言》。6月25日克議會通過憲法性法律,宣佈克羅地亞共和國脫離南斯拉夫聯邦,成為獨立的主權國家。由於發生了激烈的內戰,在歐共體的調停下,國家獨立推遲3個月實行。但在此期間,雙方談判未取得進展。1991年10月8日克羅地亞議會通過決議,宣佈獨立正式生效,斷絕與南斯拉夫聯邦的一切法律關係。12月23日克羅地亞發行臨時貨幣克羅地亞第納爾。

     

       克羅地亞獨立後陸續得到各國的承認:奧地利(1991年12月10日),德國(12月23日),歐共體12國(1992年1月15日),美國(4月7日),中國(4月27日)。5月23日聯合國大會接納克羅地亞為正式會

     

     員國。

     

       1990年12月22日公佈的克羅地亞共和國憲法體現了下列原則。

     

     一、克羅地亞共和國主權原則

     

       憲法規定,共和國的主權是不可剝奪、不可分割和不可轉讓的。共和國主權擴展到它的全部領土、領海和領空。只有克議會的決定才能改變邊界。

     

       共和國議會和人民根據憲法和法律直接地和獨立自主地決定:調整國內的經濟、法律和政治關係;保護和利用自然財富和文化財富;與別國結盟。結盟中保留自行決定授權和自由退出結盟的權利。

     

       這些規定根本改變了克羅地亞共和國原來作為南斯拉夫聯邦的組成單位的地位。

     

     二、基本人權原則

     

       在這方面,憲法除了規定一般人權和基本自由外,特別強調和增加了下列內容。

     

       憲法規定,共和國公民享有各種權利和自由,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法律才能為了保護他人的自由和權利、為了維護法律秩序、公共道德和保持健康而限制自由和權利。在戰爭狀態、共和國的獨立和統一受到直接威脅、遇到重大自然災害的情況下,經議會全體代表的2/3的決定,可以限制憲法保障的某些自由和權利。

     

       憲法規定,人人享有生命權。在克羅地亞共和國沒有死刑。

     

       憲法保障,人的自由和個性不受侵犯;任何人不能受到任何形式的虐待;不經本人同意,不能對他進行醫療試驗或科學試驗;保證每個公民的個人生活、家庭生活、人格尊嚴、榮譽和威望都受到尊重和法律保護。保障個人檔案的安全和秘密,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才可以不經被調查者的同意收集、整理和使用個人檔案;禁止違反建檔目的而使用個人檔案

     

     材料。

     

       憲法保障思想自由和表達思想的自由,禁止書報檢查。報導有誤的人有更正權。憲法保障政治信仰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憲法承認公民有權舉行和平集會和公開抗議。公民有權自由地結社(成立政黨、工會、同業公會和其他社團),自由地參加或退出。但在武裝部隊和員警部門中法律可以限制工會。

     

       憲法規定,人人有勞動權和勞動自由,禁止強迫勞動和義務勞動。憲法保障罷工權,但在武裝部隊、員警部門、國家管理機關和法律規定的公共服務機構中,可以限制罷工權。

     

       憲法規定對孤苦無助的人的社會救濟,並強調不得禁止他們接受外國的人道主義援助。

     

       憲法保障大學的自治,大學根據法律獨立地決定機構設置和活動。

     

       憲法規定了服兵役的義務。凡是因宗教觀念或道德觀念不準備在武裝部隊中服兵役的人,允許他們在信念上持不同意見,但他們必須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法治原則

     

       憲法規定,在克羅地亞共和國法律必須與憲法一致,而其他法規必須與憲法和法律一致。人人有義務遵守憲法和法律,尊重共和國的法律秩序。

     

       憲法規定了公民的司法保護權。公民在法庭面前平等。

     

       沒有法院的書面命令,任何人不得被逮捕或被羈押。只有警察局在有充分根據的情況下可以沒有法院的命令而拘捕嫌疑犯,但必須立即把他移送法院。逮捕時必須立即向被捕者說明逮捕的理由以及他享有的法定權利。被捕者有權向法院提起申訴,法院應毫不拖延地處理。對被羈押者應在法定期限內儘快進行偵查並決定或者起訴,或者釋放。對被羈押者可以實行取保候審的方式釋放。對被羈押或被監禁的人,應尊重其人格,不得虐待。

     

       憲法規定了無罪推定的原則:任何人在法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確定其罪行之前,不應被認為犯有刑事罪。

     

       憲法特別規定了刑事被告的權利:在法定的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裏受到公正審判;儘早瞭解起訴理由和指控證據;有權請人辯護,並且不受干擾地會見辯護人;如果他能出庭,應在他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審判。憲法還規定不得強迫被告作于己不利的陳述,或強迫他認罪;以非法方式取得的證據不得在法庭審理中

     

     使用。

     

       對法庭判決不服,可以上訴。

     

       對已經判決過的行為,不得再次提起訴訟和進行審判。

     

       法律沒有追溯力,只有個別條款可以有追溯力,減輕刑罰的法律有追溯力。

     

       四、三權分立原則

     

       憲法規定,在克羅地亞共和國按立法、執行和司法分權的原則建立國家權力。權力來自人民和屬於人民,人民通過選舉自己的代表和直接決策來行使

     

     權力。

     

       這三種權力相互分工,又相互制衡。在這方面與過去的憲法相比,有下列規定。

     

       立法權由共和國議會的代表院行使。州院只具有立法提案權、討論和建議權、要求複決權,沒有立法權。在憲法規定的情況下,總統可以解散代表院,下令舉行新的選舉。

     

       總統是國家元首、武裝力量的最高統帥。如果代表院認為總統在行使職權中有違反憲法的行為,可以以全體代表的2/3多數票作出決定,向憲法法院起訴。如果憲法法院以全體法官的2/3多數票裁定總統負有責任,則依據憲法總統停止履行職務。

     

       政府行使執行權。政府對總統和議會代表院負責。政府總理、副總理和其他內閣成員由總統任命,並需得到代表院的信任。代表院可以對政府或個別部長的工作提出質詢,可以對政府或個別部長進行信任投票。

     

       最高法院及其下屬各級法院行使司法權。司法權是獨立的,法院依據憲法和法律進行審判。法官任職是長期的。陪審法官也參與審判。法官由共和國司法委員會任免。法官有權對解除其職務的決定,向議會代表院申訴。不得違反法官本人的意願而將他調往別處。追究法官紀律責任的問題,由司法委員會處理。

     

       一、共和國議會

     

       共和國議會是公民的代表機構,它行使立法權。

     

       共和國議會設兩院:代表院和州院。

     

       代表院代表的名額根據人口狀況定期調整,但最少為100名,最多為160名,由公民按普遍、平等、直接的原則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出,任期4年。

     

       州院代表的名額為每州3名,由各州的公民按普遍、直接的原則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出,任期也是4年。共和國總統可以從對共和國有特殊貢獻的公民中任命5名州院代表。此外,共和國總統在卸任後,如果他沒有明確地拒絕,就成為州院的終身代表。

     

       任何人不能同時既是代表院代表,又是州院

     

     代表。

     

       兩院代表的選舉至遲應在任期屆滿後或在被解散後的60天內進行。新選出的兩院的第一次會議至遲應在選舉後的20天內舉行。

     

       兩院的例會每年舉行兩次:第一次為1月15日至6月30日,第二次為9月15日至12月15日。根據共和國總統、政府或本院多數代表的要求,可以舉行非常會議。會議公開舉行。

     

       兩院分別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或數人。代表院主席同時是共和國議會主席。

     

       議會代表享有豁免權。不得因他在議會中的發言或表決而追究其刑事責任、把他逮捕或處以刑罰。不經代表所在院的許可,他不受逮捕或刑事審判。代表只有在犯應處5年以上徒刑的罪行時當場被抓獲,才可不經他所在院的許可而被羈押,但這一情況應立即告知該院主席。

     

       兩院代表的任期,只有在戰爭狀態下,才可由法律延長。

     

       代表院和州院可以由本院全體代表的多數決定自行解散。共和國總統可以依據憲法解散代表院。

     

       共和國議會兩院的職權是不同的。

     

       代表院的職權是:審議和通過憲法及其修正案;制定法律;通過國家預算;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決定共和國邊界的變更;決定舉行全民公決;依據憲法和法律選舉和任免官員,監督政府和對議會負責的其他官員;宣佈大赦,處理憲法規定的其他事務。

     

       州院的職權是:向代表院提出法律草案;建議舉行全民公決;就代表院職權範圍內的問題進行討論並提出意見;在某些重大法律制定過程中事先向代表院提出意見;在法律通過後的15天內要求代表院複決;處理憲法規定的其他事務。

     

       除憲法另有規定者外,代表院和州院在多數代表出席的會議上,以多數票作出決定。代表以個人身份進行投票,他不接受選區的必須遵行的委託書。

     

       代表院每一位代表、代表院工作機構、州院和政府有立法提案權。

     

       兩院的代表有權對政府和個別部長的工作提出

     

     質詢。

     

       法律在代表院通過之日後的8天內,由共和國總統公佈。法律最早在公佈後的第8天生效,但有正當理由另作規定的除外。

     

       二、共和國總統

     

       共和國總統是國家元首,對內對外代表克羅地亞共和國。他關心尊重憲法,保障共和國的生存和統一,保證國家政權的正常運行。

     

       共和國總統由公民按普遍、平等、直接的原則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出,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

     

     兩屆。

     

       如果第一輪中沒有一名候選人獲得過半數票,則得票最多的兩名候選人在14天后的第二輪中競選。如果這兩名候選人中有人退出競選,則由得票次多的候選人遞補。

     

       新總統選舉應在原總統任期屆滿之前最早60天,最遲30天進行。

     

       當選總統就職前要舉行莊嚴的宣誓,表示忠於

     

     憲法。

     

       遇共和國總統死亡、辭職或長期不能履行職務時,根據政府建議並經憲法法院確認,可由共和國議會主席暫代。新總統的選舉應在原總統停止行使職權之日起的60天內進行。

     

       共和國總統除了擔任黨內職務外,不得擔任任何其他公共職務或專業職務。

     

       共和國總統的職權是:下令舉行議會兩院的選舉,主持召開新議會的第一次會議;宣佈舉行全民公決;公佈法律;任免政府總理;根據總理的提議任免副總理和政府成員;發佈特赦令;進行法定的嘉獎和表彰;派遣駐外使節和接受外國使節遞交的國書;行使憲法規定的其他職權。

     

       總統是共和國武裝力量的最高統帥;他任命共和國國防委員會的委員,並主持其會議;他依法任免軍事指揮員;他根據共和國議會的決定宣佈戰爭和締結和約。

     

       遇戰爭狀態或共和國的獨立和統一受到直接威脅時,或在國家權力機關不能正常履行憲法職責時,共和國總統可以發佈具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的命令並採取非常措施。一旦議會能夠召集會議,總統應將這些命令提請議會代表院追認。

     

       共和國總統可以召開政府的會議,並將他認為應該討論的問題列入議程。總統主持他出席的政府

     

     會議。

     

       共和國總統每年一次向議會提出國情咨文,並向議會派遣常駐代表。

     

       在議會代表院對政府表示不信任時,或在國家預算案提出後一個月內未被代表院通過時,則根據政府的建議,總統可以在與代表院主席協商後,與總理共同簽署命令解散代表院,舉行新的選舉。在解散代表院之日起的一年內,總統不得再次解散代表院。

     

       共和國總統在履行職責中如有違反憲法的行為,要對此負責。議會代表院可以以全體代表2/3的多數作出決定,向憲法法院提起要求確定總統特別責任的訴訟。憲法法院以全體法官2/3的多數裁定總統是否負有責任。如果憲法法院裁定總統負有責任,則依據憲法總統停止履行職務。

     

       克羅地亞共和國現任總統是弗蘭尼奧·圖季曼。

     

       三、政府

     

       政府依據憲法和法律行使執行權,是議會代表院制定的政策和法律的執行機關。政府由總理、副總理、部長和其他政府成員組成。

     

       政府總理由總統任命,他在接受任命後至遲應在15天內提出政府成員名單,提請議會代表院進行信任投票。代表院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票通過對政府的信任案。

     

       政府對共和國總統和議會代表院負責。總理、副總理和政府成員共同對政府作出的決定負責,並分別對本身主管的領域的工作負責。

     

       在議會代表院中,至少根據1/10代表的建議,可以對政府總理或個別政府成員的信任問題進行表決。政府總理也可以主動要求對政府的信任問題進行表決。從提出信任問題到進行表決之間需經過3天。如果代表院否決了不信任案,則提出此案的代表在3個月內不得就同一問題重提不信任案。如果代表院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了對總理的不信任案,則或者總理向總統辭職,由總統解散政府;或者根據總理的建議,總統與代表院主席協商後,與總理共同簽署解散代表院的命令,舉行新的選舉。如果代表院通過了對政府個別成員的不信任案,則政府總理可以或者建議總統免除不受議會信任的政府成員的職務,或者自己提出辭職,由總統重新組建政府。

     

       共和國政府負責向議會代表院提出法律草案和國家預算案,貫徹執行代表院通過的法律和決議,為此可以發佈各種行政法規和條例,協調、指導和監督各管理機關的工作。根據議會代表院的授權,政府可以發佈行政法規處理代表院職權範圍內的個別問題,但期限最長為一年。政府的行政法規沒有追溯力。

     

       1990年5月政局變化後先後擔任克羅地亞共和國總理的有:斯·梅西奇(1990年5月-8月),約·馬諾利奇(1990年8月-1991年7月),弗·格雷古裏奇(1991年7月-1992年8月),赫·薩里尼奇(1992年8月-1993年3月),尼·瓦倫蒂奇(1993年3月-1995年11月),茲·馬泰沙(1995年11月至今)。

     

       憲法法院是保證維護憲制和法制的專門機關,由11名法官組成。憲法法院法官由議會代表院根據州院的提名,從著名的法律工作者、特別是從法官、國家辯護人、律師和大學法學教授中選出,任期8年。憲法法院設院長1人,從法官中選出,任期4年。憲法法院設在札格拉布。

     

       憲法法院的職權是:裁決法律是否與憲法相抵觸,裁決其他法規是否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撤銷與憲法相抵觸的法律,撤銷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其他法規;維護人和公民的憲法權利和自由;處理立法、執行、司法機關之間的許可權糾紛;依據憲法就共和國總統的責任問題作出裁決;監督各政黨的綱領和活動是否符合憲法,並可依據憲法禁止其活動;監督選舉和全民公決是否符合憲法和法律;處理不屬於普通法院管轄的選舉爭議;處理憲法規定的其他事務。

     

       憲法法院法官享有與議會代表相同的豁免權。他們不得擔任任何其他公共職務或專業職務。憲法法院法官在本人要求辭職、被確定長期喪失工作能力、或被判刑時,可以在任滿之前被免職。

     

       法院是行使審判權的國家機關,法院在職權和管轄權的範圍內獨立自主地工作。法院維護法律秩序,保證法律的統一適用,保證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

     

       審判活動的基本原則是:法官依據憲法和法律進行審判;陪審法官參與審判;法官和陪審法官的權利和義務平等;審判公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判決以克羅地亞共和國的名義宣佈;保障被告的辯護權;對第一審判決不服可以上訴。

     

       在克羅地亞共和國行使審判權的法院有:區法院、州法院、軍事法院、商務法院、行政法院和最高法院。

     

       區法院轄一個區或數個區、一個市或數個市、或同一州內的若干市區。區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審理可判處10年以下徒刑的刑事案件;除商務法院管轄的案件以外的一般民事案件。州法院設於各州,它作為第一審法院審理應判處10年以上徒刑的刑事案件;作為第二審法院審理對區法院判決的上訴案件;處理下屬的區法院之間有關管轄權的爭議。軍事法院審理武裝部隊中的軍人和職員在履行職責時的犯罪案件,以及平民侵犯軍隊財產和軍用物資的案件。在發生戰爭或共和國的統一和獨立受到直接威脅時,共和國總統可以下令擴大軍事法院的許可權。商務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審理各種商務方面的爭議。高級商務法院作為第二審法院審理對商務法院判決的上訴案件。行政法院(設於札格拉布)審理對行政機關提起的訴訟(行政爭議)。共和國最高法院保證法律的統一適用、公民權利平等和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審議審判實踐中的迫切問題;採取非常法律手段對法院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進行復查;審理對州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對高級商務法院和行政法院的判決的上訴案件;處理共和國境內不同的高級法院所屬的法院之間有關管轄權的爭議。

     

       法院法官和陪審法官享有與議會代表相同的豁免權,他們在製作判決時發表的意見不得被追究責任。

     

       法官由共和國司法委員會依據憲法和法律任免,他們的紀律責任問題也由司法委員會處理。擔任法官的條件是:克羅地亞共和國公民,法律系畢業,通過司法考試,從事一定的法律工作的經驗,具有專業能力和良好的工作表現。法官的任期不受限制,除非他本人辭職、長期喪失履行職務的能力、被判刑或司法委員會因他犯有嚴重紀律過失而作出了免職的決定。法官不能從事與本身職務不相容的事務和工作。法院設院長1人,由司法委員會從法官中任命,任期8年,任滿後可以連任。

     

       陪審法官由各州議會和札格拉布市議會根據議會各院、工會、雇主聯合會、經濟聯合會的建議,從勝任這一職務的克羅地亞成年公民中任命,任期4年,任滿後可以連任。

     

       共和國司法委員會由主席1人和委員14人組成。主席和委員由共和國議會代表院根據議會州院的建議,依法從著名的法官、國家辯護人、律師和大學法學教授中選出,任期8年。

     

       民權維護官是共和國議會的全權代表,他在公民與國家管理機關和公共權力機關的訴訟過程中維護公民的憲法權利和法定權利。民權維護官由共和國議會代表院選出,任期8年。

     

     自治地位的區(地區)

     

       依據憲法,公民享有地方自治權。地方自治單位包括:區、縣或市。在地方自治單位裏,公民根據本身的需要和利益,決定:地域的處置,市鎮的規劃,村莊和住宅的佈局,市政公用事業的建設,兒童保護,社會保護,文化、體育、科學、技術的發展,自然環境的保護和改善等。公民依據法律和地方自治單位章程,直接參與地方事務的管理。地方自治機構的活動是獨立的,只受共和國主管機關的法制監督。

     

       州是地方管理和自治單位。州的區域範圍由法律根據歷史、交通、經濟等方面的因素來確定,使之成為共和國內自然的自治整體。

     

       克羅地亞共和國境內的少數民族,除享有憲法規定的各項公民權利和自由外,還享有文化自治權。

     

       少數民族的成員如果占共和國人口的8%以上,有權按其人口比例在共和國議會、政府和最高司法機關中有相應的代表。如果占8%以下,則有權總共選舉5名代表進入共和國議會代表院。

     

       凡是按1981年的人口調查,少數民族成員占過半數的區(地區),為具有特殊自治地位的區(地區),有特殊的章程。其議會和執行委員會,根據居民的民族成分按比例選舉產生或任命。它們應保護居住在該地區的克羅地亞族和少數民族的權利、地位和利益。

     

       一、由一黨制到多黨制

     

       二戰後,南斯拉夫共產黨(1952年改名為南斯拉夫共產主義者聯盟,簡稱南共聯盟)是唯一的執政黨。在克羅地亞共和國,克共盟是唯一的執政黨。

     

       在80年代南斯拉夫經濟遇到了嚴重困難,生產發展停滯甚至滑坡,居民生活水準下降,群眾不滿情緒滋長。經濟危機引起了政局動盪,各共和國之間的關係緊張,民族矛盾日趨尖銳。南共聯盟長期未能扭轉局勢,党的威信下降,黨員人數減少。據1986年的民意調查,克羅地亞的青年人只有17.3%想入黨,46.9%不想入黨,35.8%未考慮。

     

       這時,原來受到壓制的持不同政見者紛紛出來活動,要求改革政治體制,實行多黨制,舉行自由競選。他們先後成立了各種色彩的政治組織和聯合會,某些在二戰後消聲匿跡的老黨也準備恢復活動。

     

       1989年秋在東歐鄰國政局劇變的影響下,南共聯盟中央改變了反對多黨制的態度,在10月21日的中央全會上決定開放黨禁。

     

       1990年初克羅地亞共和國議會通過了《改黨法》,規定公民至少30人可以到司法部申請成立政黨。政黨只能按地域建立,不得在企業、國家機關和部隊中建立基層組織。

     

       到1990年8月底登記成立的大大小小政黨有40多個,其中最主要的有:克羅地亞共盟—民主改革党,主席伊·拉昌;克羅地亞民主共同體(赫德茲),主席弗·圖季曼;人民協議聯盟(由11個中小政黨聯合組成),領導人米·特裏帕洛和薩·達布切維奇—庫查爾;克羅地亞民主黨,主席費·韋塞利察;塞爾維亞民主黨,主席約·拉什科維奇。

     

     二、1990年4-5月共和國議會選舉

     

       經過兩輪投票,在議會三院的356個席位中,克民主共同體占59%,克共盟-民主改革黨占27%,其他小党和無黨派人士占14%。反對派控制了議會,因而在由議會選舉共和國主席團主席(總統)的過程中,克民主共同體的候選人弗·圖季曼擊敗了克共盟-民主改革党的候選人伊·拉昌而當選。克民主共同體的核心領導成員斯·梅西奇出任共和國總理。但不到3個月,他被議會改任為克羅地亞派往南聯邦主席團的委員,總理由約·馬諾利奇繼任。

     

       克共盟-民主改革黨在議會大選中失敗後,淪為在野黨,黨員人數大減,比一年前減少了4/5。黨費收入減少,黨的經費緊張,黨刊被迫停刊,黨中央解雇了200多名工作人員。

     

       三、內戰爆發

     

       克民主共同體執政後,積極籌畫獨立和脫離南斯拉夫聯邦。克境內的塞族居民(總數近60萬人)擔心克獨立後再次受到二戰時的民族迫害,堅決反對獨立,主張仍留在南聯邦內。1990年12月克議會討論具有邦聯制內容的新憲法時,塞族議員拒絕出席,以示抗議,但克族議員依仗多數,通過了新憲法。於是塞族在聚居區籌畫實行自治。這時克羅地亞地方防禦部隊和塞族民兵不斷發生武裝衝突。1991年5月塞族聚居區經過公民投票,組成了以克寧為中心的克拉伊納塞族自治區。6月25日克羅地亞宣佈獨立和脫離南聯邦。克塞兩族之間的戰鬥加劇,傷亡越來越多。南聯邦派人民軍去維持和平,但人民軍的組成中塞族此時已占絕對多數。人民軍不可能不偏不倚,而是站在塞族一邊。於是克境內的武裝衝突變成了以克羅地亞軍隊為一方和以人民軍與塞族武裝為另一方的激烈戰鬥,雙方動用了重武器,傷亡慘重。年底克境內的幾個塞族自治區合併成克拉伊納塞族共和國,並宣佈獨立。克總統圖季曼則發誓要收復失地。

     

       經過歐共體和聯合國特使的調停,雙方在1992年1月達成停火協議,按實際控制線劃出了4塊聯合國保護區(東、西斯拉沃尼亞和南、北克拉伊納)。2月底“藍盔部隊”進駐。

     

       3月27日克總理說,內戰中克方死亡5千人,失蹤6千人,被俘3千人,財產損失達210億美元。據南《戰鬥報》估算,9個月的內戰雙方死亡和失蹤超過2萬人,難民有80萬人。

     

       四、根據新憲法進行的大選

     

       在內戰暫時平息下來的情況下,雖然國內形成割據的局面,克羅地亞在1992年8月2日進行了新憲法通過後的大選,選舉總統和議會代表院。

     

       在總統選舉中,克民主共同體的候選人弗·圖季曼獲56.7%的選票,當選為總統。在代表院138個議席選舉中,克民主共同體獲85席(占61.59%),克社會自由党獲14席(占10.15%),克民主改革黨(前共盟)獲11席(占7.97%),克人民黨獲6席(占4.35%),克權利党獲5席(占3.62%),其他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獲17席(占12.32%)。大選後克民主共同體仍控制議會代表院。由赫·薩里尼奇出任總理。

     

       1993年2月7日進行了共和國議會州院的選舉。在總共68個議席中,克民主共同體獲37席,加上總統直接任命的5席,共42席(占61.77%),克社會自由党獲16席(占23.53%),克農民党獲5席(占7.35%),其他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獲5席(占7.35%)。1993年3月改組政府,尼·瓦倫蒂奇出任總理。

     

       五、克羅地亞執政黨的分裂

     

       克民主共同體在執政過程中,領導層之間逐漸發生政策上的分岐。1993年下半年,該党的創始人之一、當時任議會州院主席的約·馬諾利奇三次在雜誌上發表講話,對黨的政策表示不滿和提出批評。1994年初,他和党的另一個創始人、擔任議會主席和代表院主席的斯·梅西奇代表黨內的左派,在黨對待波黑政策的連續性、同南聯盟共和國實現關係正常化、堅持克民主共同體的建黨原則等問題上,同圖季曼總統發生爭論。4月20日梅西奇和馬諾利奇宣佈成立籌建新党——克羅地亞獨立民主黨的倡議小組。克執政黨民主共同體在27日把馬諾利奇開除出党,而梅西奇已自動退黨。4月30日新党正式成立,梅西奇任主席,馬諾利奇等5人任副主席。新黨宣佈黨的主要目標是堅持反法西斯主義,貫徹波黑政策(保持波黑完整,加強穆克聯盟,共同對付塞族),加速改革進程(特別是開始重新私有化),建立法制國家。

     

       六、以武力解決塞族控制區

     

       1992年克境內的聯合國保護區成立以來,雖然實現了停火,但小規模衝突不斷。克政府代表和克拉伊納塞族代表在國際社會的調停下進行過多次談判,但毫無進展。

     

       克政府軍經過3年周密準備,在1995年5月採取“閃光行動”,向西斯拉沃尼亞塞占區發動突然襲擊,一舉攻克全境,大批塞族外逃。維和部隊和西方國家沒有作出強烈的反應,南聯盟和塞爾維亞共和國採取了克制的態度。

     

       在這一勝利的鼓舞下,克政府軍加緊準備攻佔克拉伊納地區。7月22日克羅地亞和波黑領導人會晤,達成了採取聯合軍事行動的秘密協定。月底克軍進入波黑境內,切斷了克拉伊納首府克寧的供應補給線。8月4日克軍實施“風暴計畫”,全面進攻克拉伊納地區。5日攻佔克寧,接著又攻佔其他城鎮,約20萬塞族居民外逃。克拉伊納塞族和波黑塞族要求塞爾維亞共和國給予支援,塞共和國總統除進行口頭譴責外,未採取具體行動。克軍的這次進攻得到了西方列強的默許甚至慫恿,只有俄國進行了嚴厲的譴責,但也無可

     

     奈何。

     

       克境內的塞占區只剩下東斯拉沃尼亞。該地區的形勢一度比較緊張。克政府軍在解決克拉伊納問題後,向東斯拉沃尼亞挺進,結集了數千部隊和數十輛坦克,暗示要採取行動。南聯盟和塞爾維亞共和國也向伏伊伏丁那邊境運送武器彈藥,並動員預備役軍人增援。但雙方對這場可能爆發的激戰都有所顧忌。

     

       1995年11月中旬,在國際調停下克方代表和塞族首席代表達成協定:東斯拉沃尼亞仍歸克羅地亞管轄;規定一年的過渡期,由安理會建立過渡機構進行管理,派國際部隊維持和平和安全,實行非軍事化;期滿後如一方要求延長,還可延長一年;在過渡期結束前30天進行大選;雙方尊重人權,為難民返回創造條件,難民有權要求歸還財產和獲得賠償。

     

       七、1995年10月大選

     

       克羅地亞政府軍攻克西斯拉沃尼亞和克拉伊納塞占區後,克舉國歡騰,總統圖季曼和執政黨的聲望大大提高。

     

       1995年10月15日在克執政黨民主共同體的代表大會上,圖季曼再次當選為党的主席(得票率在95%以上)。

     

       總統圖季曼根據有利的形勢,決定在10月29日提前進行議會大選。

     

       根據新的選舉法,代表院有128名代表,按混合選舉制(多數當選制和比例代表制相結合)選出。在比例代表制中,只有獲得5%選票的黨才能進入議會。居住在境外的克族也有權參加選舉,並為他們保證12個議席。在代表院中各少數民族總共有7個議席,其中塞族只有3席(在上屆議會代表院中,塞族有13席,現在由於塞族大量逃亡,人口結構發生變化,所以席位

     

     大減)。

     

       大選結果,克民主共同體獲75席(占58.59%),但沒有達到大選前宣佈的奪取2/3席位的目標;克社會自由党獲12席(占9.37%)克農民党獲10席(占7.81%);克社會黨(前共盟)獲10席(占7.81%);伊斯特拉民主黨獲4席(占3.13%);克權利党獲4席(占3.13%);塞人民黨獲2席(占1.56%);克人民黨獲2席(占1.56%);梅西奇的克獨立民主黨獲1席(占0.78%);克基督教民主聯盟獲1席(0.78%);斯拉沃尼亞-巴拉尼亞克族党獲1席(占0.78%);克社會民主主義行動党獲1席(占0.78%);獨立人士獲5席(占3.19%)。

     

       大選後,總統圖季曼在11月4日由於尼·瓦倫蒂奇的健康狀況免除了他的總理職務,任命茲·馬泰沙為新總理候選人。

     

       馬泰沙曾長期在克羅地亞最大的石油企業“伊納”公司工作,最後任該公司管理委員會副主席和總經理助理。1992年起他曾擔任克共和國改革和發展代辦處處長,後來任私有化基金會主席。1993年4月他參加政府,任不管部長,後來任經濟部長。

     

       馬泰沙就任總理後,對政府成員未作大的調整,幾個關鍵性部長(如外交、國防、內務部長)都留任。他宣佈新政府的任務是繼續執行穩定綱領,促進生產發展,把通貨膨脹率控制在3%的水準,使克羅地亞在結束戰爭後成為一個繁榮的國家。

     

     

       

     

【序號】:7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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