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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檢索/保護商標措施



  一、有了商標,應及時註冊

  首先,我國商標法遵循“自願註冊原則”,即:企業使用的商標註冊與否,完全由企業自主決定。未註冊的商標在不侵害它人注冊商標的前提下也允許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專用權,商標不受法律保護不能禁止他人使用及註冊;其次,《商標法》第十八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標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初步審定註冊的是申請在先的商標(申請日期以日為最小單位)。

  這就是“申請在先原則”。根據該原則,一個商標即使已經使用多年,如果不及時申請註冊,也會因別人申請在先而失去註冊機會,得不到該商標的專用權。所以商標所有者應多瞭解商標知識,及早地使自己的商標成為受國家法律保護的注冊商標

  二、可適當地進行防禦註冊

  在我國商標註冊申請,遵循“一類商品一件商標一份申請的原則”。即在同一份商標申請中,只允許報一件商標並限在同一類別商品之中。目前,我國商標法執行的是商品國際分類,它把現有的商品和服務專案分為42個類,其中,商品34個類,服務專案8個類。例如:在第25類註冊的“秋豔”服裝商標,在第3類化妝品商標中將不受法律的保護。因此當商標所有者所持有的商標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時,為了防止他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使用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可以在與該商標類似或非類似商品類別上將其商標分別進行防禦註冊。這樣可以有效地防止該商標的商標權遭受侵害。

  三、密切關注國家注冊商標動態,進行商標監測。

  《商標公告》是國家商標主管機關對商標註冊、變更、轉讓、許可、撤銷等內容向社會公佈的專業性公告,它的特殊作用在於讓社會各界監督商標工作,維護國家法律的嚴肅性,保護商標專用權。企業有了注冊商標後,應密切關注國家工商局頒佈的每一期《商標公告》,如發現與自己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被商標局初步審定公告時,可及時向國家工商局提出異議,以免自己的商標權受侵害。商標的監測可由使用人自己來實施(需按期訂閱每期《商標公告》)也可委託當地商標代理組織來進行監測。

  四、如發現假冒、侵權行為,應及時處理

  商標所有者如發現自己的商標遭受侵害時,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請求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為了迅速、有效地制止、查處商標侵權行為,被侵權人應向受理機關提交《投訴書》或《起訴狀》、被侵權人的《商標註冊證》影本、侵權商標的圖樣、包裝、發票、實物等有關侵權的證據。《投訴書》或《起訴狀》中要載明被侵權人的全稱、住所、注冊商標名稱及圖樣、商標註冊證明、商品銷售情況、侵權發生地、侵權事實、請求處理的要求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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