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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檢索/如何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商標註冊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商標註冊人的權利

  商標註冊人的權利主要是指對注冊商標所享有的專用權。我國《商標法》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註冊人對該注冊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商標專用權應當包括:

  1、使用權:商標註冊人有權在其注冊商標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務上使用該商標,在相關的商業活動中使用該商標。

  2、獨佔權:商標註冊人對其注冊商標享有排他性的獨佔權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擅自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3、許可使用權:商標註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形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

  4、禁止權:對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擅自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商標註冊人有權予以制止。

  5、設立抵押權:商標註冊人有權在經營活動中以其注冊商標設立抵押。

  6、投資權:商標註冊人有權根據法律規定,依照法定程式將其注冊商標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投資。

  7、轉讓權:商標註冊人有權通過法定程式將其注冊商標有償或者無償轉讓給他人。

  8、繼承權:商標作為無形財產,可以依照財產繼承順序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

  (二)商標註冊人的義務

  1、商標註冊人應當對其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品質負責。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時,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

  2、商標註冊人應當嚴格按照商標法律的有關規定正確使用其注冊商標。

  二、商標使用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注冊商標應嚴格按照《商標註冊證》上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使用。

  (二)商標註冊人不得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不得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位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

  (三)商標註冊人超過《商標註冊證》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範圍使用其注冊商標,並標明註冊標誌的,是冒充注冊商標的違法行為。

  (四)商標註冊人不得自行轉讓注冊商標。

  (五)商標註冊人有使用注冊商標的義務。如果注冊商標自核准之日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該商標將可能被依法撤銷。

  (六)商標註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必須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人應當自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

  三、商標專用權的保護途徑

  (一)行政途徑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被侵權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投訴,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侵權案件進行查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尚未構成犯罪的侵權案件作出行政處理,對涉嫌構成犯罪的侵權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司法途徑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程式,維護商標專用權人的合法權益。

  四、商標侵權的行政投訴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或者檢舉。工商所是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派出機構,可以接受投訴人投訴。投訴一般應採取書面形式,寫明有關情況並提供相關證據,如侵權嫌疑人名稱、地址,涉嫌侵權行為的發生地(發現地),涉嫌侵權的商標標識或者物品(照片、影印資料)等等。同時,投訴人也可以通過電話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投訴。商標註冊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投訴,請求保護其商標專用權的,應當遞交書面投訴申請,同時附送其有效的權利證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商標註冊人投訴的案件立案處理後,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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