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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詢/消化系統藥/拉米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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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拉米夫定

【英文名稱】:Lamivudin

【類別】:消化系統藥

【說明】:【別名】賀普丁, 拉米夫定

     【外文名】Lamivudine, Heptodin

     【藥理毒理】拉米夫定是核苷類抗病毒藥,對體外及實驗性感染動物體內的乙型肝炎病毒(HBV)有較強的抑制作用。拉米夫定可在HBV感染細胞和正常細胞內代謝生成拉米夫定三磷酸鹽,它是拉米夫定的活性形式,既是HBV聚合酶的抑制劑,亦是此聚合酶的底物。拉米夫定三磷酸鹽摻入到病毒DNA鏈中,阻斷病毒DNA的合成。拉米夫定三磷酸鹽不干擾正常細胞去氧核苷的代謝,它對哺乳動物DNA聚合酶α和β的抑制作用微弱,對哺乳動物細胞DNA含量幾乎無影響。拉米夫定對線粒體的結構、DNA含量及功能無明顯的毒性。對大多數乙型肝炎患者的血清HBV DNA檢測結果表明,拉米夫定能迅速抑制HBV複製,其抑制作用持續於整個治療過程。同時使血清轉氨酶降至正常,長期應用可顯著改善肝臟壞死炎症性改變並減輕或阻止肝臟纖維化的進展。

     【藥動學】拉米夫定口服後吸收良好,成人口服拉米夫定0.1 g約1 hr左右達血藥峰濃度Cmax 1.1-1.5 μg/mL,生物利用度為80-85%。拉米夫定與食物同時服用,可使Tmax延遲0.25-2.5 hr,Cmax下降10-40%,但生物利用度不變。靜脈給藥研究結果表明拉米夫定平均分佈容量為1.3 L/Kg,平均系統清除率為0.3 L/h/kg,拉米夫定主要(>70%)經有機陽離子轉運系統經腎清除,清除半衰期為5-7 hr。在治療劑量範圍內,拉米夫定的藥物代謝動力學呈線性關係,血漿蛋白結合率低。體外研究顯示與血清白蛋白結合率<16-36%。拉米夫定可通過血腦屏障進入腦脊液。拉米夫定主要以藥物原型經腎臟排泄,腎臟排泄約占總清除的70%左右,僅5-10%被代謝成反式硫氧化物的衍生物。患者腎功能不全會影響拉米夫定的排泄,對肌酐清除率<30 mL/分的患者,不建議使用本品。肝臟損害不影響拉米夫定的藥物代謝過程,對於因年齡增大而腎臟排泄功能下降的老年患者,拉米夫定代謝無顯著變化,只有在肌酐清除率<30 mL/分時,才有影響。

     【適應證】乙肝、乙型肝炎病毒複製的慢性乙型肝炎。

     【不良反應】患者對本品有很好的耐受性。常見的不良反應有上呼吸道感染樣症狀、頭痛、噁心、身體不適、腹痛和腹瀉,症狀一般較輕並可自行緩解。

     【相互作用】【聯合用藥的考慮】 在綜合研究中將拉米夫定或α-干擾素單一治療的患者與α-干擾素和拉米夫定聯合治療的患者相比較,發現接受α-干擾素治療的患者發生不良反應更多,在所有接受過α-干擾素治療的病人中約有2/3發生"流感樣"副反應。拉米夫定和干擾素的聯合應用並未改善α-干擾素發生不良反應的情況。總之,除了治療後ALT升高的發生率略高之外,拉米夫定100mg每天一次安全性與安慰劑相似。且在這些有ALT升高的病人中,絕大多數是無臨床症狀的 。

     【用法用量】口服,成人每次0.1g,每日一次。兒童慢性乙肝患者的最佳劑量為3mg/kg,每天一次。12歲後,須用成人劑量100mg每天一次。

     【療程】 · 根據病情恢復情況而定,達顯效病人,繼續用藥3-6個月,經復查仍為顯效者,可停藥觀察。 · 有前C區變異患者,不能以HBeAg血清轉換作為療效考核標準,療程應適當延長,可考慮血清HBV DNA PCR轉陰且伴肝功能正常後3-6個月,經復查後考慮停藥觀察。

     【注意事項】對拉米夫定和本品中其他成分過敏者禁用。治療期間應對患者的臨床情況及病毒學指標進行定期檢查。少數患者停止使用本品後,肝炎病情可能加重。因此如果停用本品,要對患者進行嚴密觀察,若肝炎惡化,應考慮重新使用本品治療。對於肌酐清除率<30 mL/分的患者,不建議使用本品。本品治療期間不能防止病人將乙型肝炎病毒通過性接觸或血源性傳播方式感染他人,故仍應採取適當防護措施。目前尚無16歲以下患者的療效和安全性資料。對妊娠和哺乳的影響 妊娠期間一般不應使用本品,除非在特殊情況下,醫生考慮使用本品對孕婦有利,妊娠最初三個月的患者不宜使用本品。哺乳婦女服用本品時不必停止哺乳。除非拉米夫定對嬰兒的潛在危險超過對母親的益處。目前尚未資料顯示孕婦服用本品後可抑制乙型肝炎病毒的母嬰傳播。故仍應對新生兒進行常規的乙型肝炎免疫接種。

     【病人的選擇】 1.適合治療對象慢性乙型肝炎;按全國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確診為慢性乙型肝炎,性別不限,年齡16歲或以上,並且符合下列標準。 · HBeAg陽性,HBV DNA陽性(HBV DNA陽性系指斑點雜交法,不是PCR法陽性,有條件者可作HBV DNA定量測定。沒有條件檢測HBV DNA的地方,可以HBeAg陽性為准)。 · HBeAg陰性,抗- HBe陽性,HBV DNA陽性者,考慮有前C區變異情況也適於治療。 · ALT高於正常,膽紅素低於50μmol/L (3.0mg/dL)。 2.不適應治療對象 ·自身免疫性肝病。 ·遺傳性肝病:如肝豆狀核變性、Wilson病、血色病、α抗胰蛋白酶缺乏症等。 ·骨髓抑制:血紅蛋白<10g/L、白細胞<4x109/L、血小板<80x109/L(迄今為止,在臨床研究中並未發現拉米夫定有骨髓抑制作用。對於有骨髓抑制傾向的患者嚴格遵照醫囑)。 ·有明顯心、腦、神經、精神病和不穩定糖尿病。 ·妊娠婦女。

     【注意事項】 1.治療期間應由有經驗的肝炎專科醫生對患者的臨床情況及病毒學指標進行定期檢查 2.少數患者停止使用本品後,肝炎病情可能加重。因此如果停用本品,要對患者進行嚴密觀察,若肝炎惡 化,應考慮重新使用本品治療。 3.對於肌酐清除率<30毫升/分的患者,不建議使用本品。 4.妊娠期間一般不應使用本品,除非在特殊情況下,醫生考慮使用本品對孕婦有利,妊娠最初三個月的患者不宜使用本品哺乳婦女服用本品時不必停止哺乳。除非拉米夫定對嬰兒的潛在危險超過對母親的益處。 5.目前尚無資料顯示孕婦服用本品後可抑制乙型肝炎病毒的母嬰傳播。故仍應對新生兒進行常規的乙型肝炎免疫接種。 6.本品治療期間不能防止病人將乙型肝炎病毒通過性接觸或血源性傳播方式感染他人,故仍應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7.拉米夫定與具有相同排泄機制的藥物(如:甲氧苄啶)同時使用時、拉米夫定血濃度可增加40%,無臨床意義,但有腎臟功損害的患者應注意。 8.目前尚無16歲以下患者的療效的安全性資料。 9. 酗酒者在用藥開始前,首先要戒酒;吸毒者在治療用藥前應嚴格戒毒; 10.對拉米夫定和本品中其他成分過敏者禁用。 【停藥標準】 · 治療一年無效者。 · 治療期間發生嚴重不良反應者。 · 治療期間合併妊娠者。 · 出現病毒變異和耐藥性,伴有臨床惡化者。 · 病人依從性差,不能堅持服藥者。停藥後,繼續隨訪觀察6-12個月復查HBV DNA、HBeAg、ALT、AST等。

     【規格】100MG/片。

     

【序號】:9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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