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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發放範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公民應當自年滿16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由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未滿16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港、澳、台同胞遷入內地定居的、華僑回國定居的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定居並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復中國國籍的,在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公民在申、換、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同時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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