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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其他綜合/國務院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民政部、總政治部關於做好1995年



【標題】:國務院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民政部、總政治部關於做好1995年軍隊幹部復員工作的通知

【頒佈方】:國務院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民政部/總政

【頒佈日期】:19950606

【實施日期】:19950606

【類別】:其他綜合

【內容】:小幹小部年領9幹隊隊9部工部民的離小、通置部軍退幹、、部安做、院隊年安安部1退複隊年的和安9伍員複軍部【章名】 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民政廳(局),各軍區、各軍兵種、各總部、國防科工委、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武警部隊政治部:

       現將1995年軍隊幹部復員計畫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1993年軍隊幹部復員安置政策調整後,全軍已有1953名軍隊幹部復員。其中師職幹部4名,團職幹部265名,營職幹部397名,連排幹部300名,專業技術幹部1005名。這些幹部,在地方政府和軍隊組織的關懷下,工作有著落,生活有保障,對選擇復員這條路子普遍感到滿意。實踐證明,調整後的復員政策比較符合實際,在拓寬退役幹部安置管道方面,發揮了政策的導向作用,是可行的。1995年軍隊幹部復員數量比前兩年多。為了進一步做好軍隊幹部復員工作,現將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復員幹部的安置去向原則上仍按現行的規定執行。對夫婦同系軍隊幹部、同時自願復員的,可由任何一方的原籍或入伍地接收;一方自願復員,留隊一方符合當地配偶隨軍條件的,可由留隊一方部隊駐地接收。對確有實際困難或特殊情況需要到其他地區落戶的,由總政治部幹部部商國務院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到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

       二、批准幹部復員必須慎重。對自願復員的幹部,既要尊重本人的意志,又要講清復員的利弊關係,幫助他們作出符合自己實際的選擇。自願復員的幹部,其檔案中必須有本人自願復員申請書。凡年齡超過54周歲或喪失工作能力的幹部不能安排復員;已批准退休的幹部不得改為復員。

       對本人要求復員回農村的幹部,一定要嚴格把關。凡要求復員回農村而配偶仍留在城市不隨同前往的,原則上不予批准。夫婦同系軍隊幹部,一方要求復員回農村的,一律不予批准。

       三、軍隊和地方要嚴格遵照批准的幹部復員計畫進行交接。幹部復員原則上每年辦理一次。為了使刑滿釋放或犯有嚴重錯誤不宜留隊需復員的幹部儘快得到安置,其所在大單位可將名單報總政治部幹部部商國務院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辦理,復員計畫下年度予以追加。

       四、為了加快交接工作進度,決定從今年起,復員幹部檔案材料,由各軍區、各軍兵種等大單位集中向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下同)轉業幹部工作辦公室移交,省軍區轉業幹部工作辦公室審核後向地方移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應抓緊做好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按時向省軍區發出復員幹部報到通知。省軍區轉業幹部工作辦公室要及時轉遞復員幹部(含隨調家屬)報到通知,協調解決復員幹部安置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五、根據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各級組織、人事、勞動部門要切實安排好復員幹部配偶的工作,復員退伍軍人安置部門應積極配合。隨同復員幹部調動工作的配偶,應與復員幹部同時接收安置。同時發出報到通知。調入調出單位應相應增減勞動工資總額。各地在接收安置復員幹部及其隨調(遷)配偶子女時,不得收取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任何費用。

       1995年軍隊復員幹部的報到工作於7月底結束。

【時效】:

【序號】: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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