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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其他綜合/國務院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民政部、財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



【標題】:國務院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民政部、財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做好第四批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交接工作的通知

【頒佈方】:國務院軍隊安置領導小組/民政部/財政部/總參/總政/總後

【頒佈日期】:19940807

【實施日期】:19940807

【類別】:其他綜合

【內容】:總參關小置、兵軍政部後隊伍財接兵于軍參謀離總作政軍退後於退通政伍院財、退謀部隊交關總幹安退勤隊國關領幹軍做部休、關作退休部部於組軍作做勤接小置【章名】 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民政廳(局)、財政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民政局、財政局,各軍區、各軍兵種、各總部、國防科工委、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司令部、政治部、後勤部,武裝員警部隊司令部、政治部、後勤部:

       第四批計畫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含退休志願兵,下同)的住房已陸續建成。經研究確定,從今年下半年開始進行第四批軍隊離退休幹部的交接工作。根據前三批離退休幹部交接工作的實踐和當前實際情況,將對第四批離退休幹部實行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辦法進行交接。現就交接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認真組織住房驗收

       軍隊離退休幹部住房(含附屬建築,下同)竣工後,軍隊和地方要按照有關檔規定組織驗收。軍隊承建的住房竣工後,由承建單位的上級工程主管部門和工程品質監督部門負責,師以上單位政治部幹部部門和當地民政部門共同進行驗收;地方承建的住房竣工後,由上級民政部門和工程品質監督部門負責,省軍區系統或當地最高駐軍單位政治部門共同進行驗收。驗收時,有爭議的問題,由軍地上級主管部門裁定。

       軍地雙方協商修建的附屬建築專案,按照雙方協議驗收。附屬用房擬與今後批次用房合建的,驗收的具體辦法由承建單位與當地民政部門商定。住房和附屬建築竣工驗收後一年內,如出現施工品質問題,由承建單位商施工單位負責保修。

       二、及時安排離退休幹部進住

       軍隊承建的住房驗收合格並具備進住條件後,由承建住房的師級以上單位政治部幹部部門同當地民政部門共同核對第四批軍隊離退休幹部(包括易地安置聯建代建住房的)進住名單,然後由部隊及時安排離退休幹部進住。離退休幹部住房不得與在職幹部換住。

       附屬用房中的工作人員宿舍與離退休幹部住房建在一起的,在分配住房時,優先安排離退休幹部進住。

       軍隊承建的第三批離退休幹部住房,與第四批住房建在一起的,仍按原計劃安排離退休幹部進住。

       三、做好離退休幹部的住房交接工作

       軍隊承建的住房及附屬用房交接工作,原則上與離退休幹部交接工作同步進行。凡獨立的幹休所和水、電、暖、煤氣設施與部隊營區分開的樓座(包括附屬建築),移交當地民政部門管理。交接時要辦理正式手續,有關部隊要將工程建設的全套技術檔案,包括設計圖紙,施工品質檢查資料,品質驗收檔等,一併移交有關部門。

       水、電、暖、煤氣設施及住房與部隊營區分不開的樓座,暫由有關部隊管理。當地民政部門每年將財政部門下達的離退休幹部的取暖費、房屋維修費等有關經費如數撥給部隊。房屋由部隊負責維修。

       軍隊離退休幹部住房和附屬建築,產權屬於中央。房屋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四、搞好離退休幹部的交接工作

       由軍隊承建住房的離退休幹部進住後,具備交接條件的,可實行集中交接。有移交任務的部隊政治、後勤機關應及時同當地民政部門商定離退休幹部交接事宜,並報軍隊大軍區級單位政治部幹部部和省級民政廳(局)同意,確定交接時間和具體辦法。由軍地雙方組織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交接任務。

       由地方承建住房的離退休幹部,按照原規定辦理交接。住房驗收合格並具備進住條件後,由民政部門集中向離退休幹部所在的師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發出進住通知書,三個月內交接完畢。

       易地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隨遷配偶、子女需安排工作或轉學的,由政府有關部門按規定落實。

       離退休幹部自建、自購和由家屬單位代建住房的以及維修私房的,在撥給經費兩年內建成和維修完畢,與本單位集中移交的離退休幹部一併辦理交接手續。

       不需建房的離退休幹部,就地安置的隨本單位建房的一起辦理交接手續。易地安置的,按照民政部門通知時間辦理交接。隨配偶住軍隊幹休所的離退休幹部,按照總政治部、民政部《關於隨配偶住軍隊幹休所的軍隊離退休幹部移交政府後的管理問題的通知》(〔1990〕政老字第4號)規定執行。

       對第四批離退休幹部實行計畫交接。民政部安置司、總政治部幹部部每年根據國家財政撥款和住房建設情況下達年度離退休幹部交接安置計畫。軍地雙方應按照交接安置任務,及時組織交接,並於第二年一月底前分別向民政部安置司、財政部社會保障司、總政治部幹部部報告交接工作的進展情況。

       五、充分利用空餘住房安置離退休幹部

       為了按照完成國家下達的安置任務,納入第四批計畫的離退休幹部(含遺孀)均應按計劃交接安置。因特殊情況不能按原計劃移交而空餘的住房,應安排未納入安置計畫且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同職級離退休幹部遞補進住。遞補物件由軍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填寫《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審定表》,軍隊各大軍區級單位政治部幹部部上報總政治部幹部部和民政部安置司,經共同審定後,由有關民政部門接收安置。對邊防、海島、特別艱苦地區及有特殊困難的離退休幹部要優先安排。

       因病重住院治療(含患狂躁性精神病的),其住房予以保留,待病情好轉後再按原計劃辦理交接。

       六、辦好交接手續

       離退休幹部離隊時,部隊應按規定結清發給個人的全部經費。當年剩餘月份的離退休費和應由管理單位掌握的經費,一次撥給安置地民政部門,任何部隊和地方不得在交接時交付、收取標準外經費。

       軍隊離退休幹部交接時,除繼續由部隊填寫離退休幹部安置通知書、介紹信(三聯單)外,軍地雙方組織要填寫《軍隊離退休幹部移交安置介紹信回執》,按季度逐級上報民政部安置司、總政治部幹部部。

       離退休幹部的移交工作,由各級幹部部門負責。退休志願兵的移交工作,由各級軍務部門負責。

       七、做好交接安置中的思想和組織工作

       各部隊要教育離退休幹部發揚我黨我軍的優良傳統,顧全大局,愉快服從組織安排。所在部隊領導同志要同移交的離退休幹部談話,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對離退休幹部的實際困難,凡合理又能夠解決的,應積極予以解決。對由於不符合政策規定而不能解決的問題,要向老同志解釋清楚,使其正確對待。對離退休幹部的遺留問題,應在交接前妥善處理完畢。離退休幹部離隊時,要熱情歡送。

       對無正當理由逾期(就地安置的超過軍地確定的交接時間;易地安置的,從接到進住通知書之日起滿三個月)不辦理移交手續的離退休幹部,嚴格按照總政治部《關於對逾期不報到的退休幹部處理辦法的通知》〔1984〕政幹字第521號)、總政治部《關於進一步做好離退休幹部移交工作的通知》(〔1987〕政離字第2號)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文件的規定,進行處理。對經反復做工作仍堅持不辦理移交手續的,可採取組織移交辦法。在採取組織移交前,要向地方和離退休幹部本人說明情況。移交後可暫由部隊代管。

       八、切實加強對安置工作的領導

       妥善安置軍隊離退休幹部是一項重要政治任務。各級人民政府及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要切實加強對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工作的領導,把這一工作納入“雙擁”工作之中,作為評選“雙擁模範縣(城)”條件之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民政部、總政治部關於做好移交地方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管理工作的報告的通知》(國發〔1984〕171號)規定各負其責。各級民政部門和幹休所(服務站)要進一步加強服務管理工作,提高服務水準,認真落實離退休幹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軍地雙方要加強協作,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研究解決好交接安置中的問題,圓滿完成第四批軍隊離退休幹部交接安置任務。

       在執行本通知中遇到的問題,由民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商財政部後負責解釋。

【時效】:

【序號】: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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